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6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646號
- 原告
- 順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淵發
- 訴訟代理人
- 林萬生律師
- 複代理人
- 賴俐君
- 複代理人
- 陳子健
- 被告
- 劉泭洲
- 訴訟代理人
- 常照倫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建閔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朝隆
- 複代理人
- 蔡其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定民國103年7月23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行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民國103年8月6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民國103年7月23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行宣示判決期日,惟因該期日遇颱風來襲,經臺中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而有因遇颱風之重大事故,爰依法變更為103年8月6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