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6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657號
- 原告
- 昌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展瑞
- 被告
- 財團法人私立台中市百齡社會福利事業管理會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黃重義
- 被告
- 林嘉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8 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