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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708號

分配剩餘財產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許惠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708號

原告
蔡美利
原告
許美堅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美信
複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原告
許自寬
訴訟代理人
蔡仲篪
複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原告
蔡仲篪
原告
蔡季餘
原告
蔡百偉
原告
蔡江瑞碧
原告
蔡大維
原告
蔡翠文
原告
蔡翠明
原告
蔡伯壎
原告
張蔡湘蘭
原告
蔡健治
原告
蔡湘蕓
原告
蔡美智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被告
大甲合同運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瑜芬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月27日下午3時20分許,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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