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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01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王金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01號

原告
呂柏瑩
被告
莊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愛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1日以102年度補字第355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該項裁定已於102年3月12日送達原告,且經本院於102年7月24日,再函催原告繳納,原告於102年7月29 日收受通知仍未繳納,有送達證書2份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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