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9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955號
- 上訴人
- 黃瑞瑩
- 被上訴人
- 銘金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純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3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