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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25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陳文爵黃裕仁李婉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25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富康農場食品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助銘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立大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泰然
訴訟代理人
陳梓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律師
複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

      鄭弘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訴字第3259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8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4年5月15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04年6月10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李婉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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