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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353號

返還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353號

原告
李婉雯即宜家五金百貨商行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被告
傑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延本
訴訟代理人
徐鼎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午9時15分本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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