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48號
- 原告
- 林美玲
- 輔佐人
- 蔡恩惠
- 被告
- 甲苡水電材料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耿維
兼訴訟代理
人 余祥敦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應增列「余耿維」為被告甲苡水電材料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