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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50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501號

上訴人
何應欽
送達代收人
陳憶琳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美菊等4人間,因102年度訴字第3501號返

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8,037,5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0,894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501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