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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68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68號

原告
上品寢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賀明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舒夢蘭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3,05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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