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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7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劉惠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71號

上訴人
企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鐿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3 年3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614,03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57元;本件反訴部

分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402,37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4

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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