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24號
- 原告
- 滙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勝州
- 訴訟代理人
- 王有民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瑾瑜律師
- 被告
- 愷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榮吉
- 被告
- 魏樹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月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日期欄關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