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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4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高英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45號

上訴人
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竹發
被上訴人
蔡龍興
被上訴人
王稱賢
被上訴人
東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2 年度訴字第545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8,3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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