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3 日
- 法官呂麗玉
- 被告威銓企業社即陳泳潤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9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威銓企業社即陳泳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守成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57,969元,應徵上訴裁判費5,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廖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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