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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4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蔡建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45號

上訴人
全進商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慧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伊奈股份有限公司、張嘉裕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3,1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建興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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