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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醫字第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王金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醫字第3號

原告
張家禕
法定代理人
張信介
法定代理人
兼法定代理 劉葆卿
法定代理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古富祺律師
被告
訊聯醫事檢驗所
法定代理人
王絮孜
被告
黃郁涵
被告
訊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憲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世柱律師
被告
美商貝克曼庫爾特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隋邦魯(Sui, Pan-Lu)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律師
複代理人
林桑羽律師
參加人
醫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若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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