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醫字第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許惠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醫字第7號

原告
洪子翔
兼法定代理人
洪棱峰
被告
簡淑錦

       何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8日以102年度醫字第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新台幣(下同)287,792元之裁判費,並載明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訴,而該項裁定業於102年7月11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處所,且由原告之受僱人全民頭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警衛室人員施進和收受無訛,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又原告雖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以102年度救字第35號民事裁定駁回,其後固據原告提起抗告,然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2年5月31日以102年度抗字第215號民事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憑,從而,原告仍應依本院前開裁定繳納裁判費。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惠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醫字第7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