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13號
- 原告
- 王興華
- 原告
- 林敏敏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國泰律師
- 共同複代理人
- 洪瑞霙律師
- 被告
- 鍾盛暉
- 訴訟代理人
- 劉憲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賴書貞律師
- 被告
- 豐源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信宏
- 訴訟代理人
- 盧永盛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志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四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及第二項中關於「鐘盛暉」之記載,應更正為「鍾盛暉」。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0頁中第7行、第15頁中第26行及第28行關於「鐘盛暉」之記載,應更正為「鍾盛暉」。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5頁中第26行關於「4,007,619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724,847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5頁中第28行關於「4,246,70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123,353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