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5 日
- 法官謝慧敏
- 當事人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東激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36號 原 告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兆凱 被 告 東激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允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出兩造所簽訂之冷氣機買賣合約書第12條約定:「因本合約所發生之訴訟,雙方及甲方連帶保證人均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冷氣機買賣合約書影本在卷足憑。是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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