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呂麗玉
- 法定代理人林秦葦、塗秀琴
- 當事人康富生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健康一生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45號原 告 康富生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秦葦 訴訟代理人 王信雄律師 被 告 瑞安健康一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塗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未經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9月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廖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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