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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54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54號

上訴人
蔡芬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帝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蔡正宗間分割共有物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24,866,1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6,284

元;本件反訴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724,867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57,636元,合計703,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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