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0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06號
- 原告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炳輝
- 被告
- 太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陽鯤
- 被告
- 謝式銘
陳 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31日以102年度補字第80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262,332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3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