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77號
- 上訴人
- 大碩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斯維民
- 被上訴人
- 詠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而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616,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6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述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