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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77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柯雅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77號

上訴人
大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斯維民
被上訴人
詠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而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616,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6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述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雅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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