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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
    李立傑
  • 法定代理人
    張登安

  • 原告
    貝里斯商威麟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 被告
    蔡芬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8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芬苓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貝里斯商威麟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登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2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95,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 繳裁判費95,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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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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