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77號
- 原告
- 陳進盛
- 訴訟代理人
- 郭登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賴思達律師
- 被告
- 君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李培媺
- 被告
- 嚴之揚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開福律師
沈暐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四㈥中關於「其本於契約解除後之回復原狀,請求被告公司返還已受領之價金13,970,000元及自102 年3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准許」之記載,應更正為「其本於契約解除後之回復原狀,請求被告公司返還已受領之價金13,970,000元及自102 年3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