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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40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黃裕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40號

原告
財園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銘文
訴訟代理人
葉進雄

上列原告財園投資有限公司與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區民權稽徵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林天財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3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3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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