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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黃建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5號

原告
曾華容
被告
元富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謝宜君
被告
謝文榮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林琇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4月25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有下列事項未臻明確,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應就:請求被告4人連帶負責之法律依據,提出說明。

三、前揭事項尚有不明,本院認此等證據方法有再加以調查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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