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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9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呂麗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98號

原告
榮元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耀
被告
盛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盛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9,112元,該裁定已於102年1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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