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除字第252號
- 聲請人
- 明海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軼凡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乙紙,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31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惟查,本件公示催告裁定發票人為名豐車體有限公司楊春珠,然聲請人登報則登載為名豐車體有限公司樛春珠,互核不符,自不生已登載裁定於新聞紙之效力,而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42條之規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黃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