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63號
- 聲請人
- 凱樂媒體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欣怡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563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財團法人老五老基金│台灣新光商業銀行松│102年1月31日│27,720元 │SB0000000 │ ││ │會林正介 │竹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