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保險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保險字第1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高明精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雪 訴訟代理人 許儱淳律師 被 告 一進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雪美 被 告 傅延森 湯開新 羅拓源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格明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明裕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本訴被告 蔡錦明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被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訴訟代理人 張家銘 複代理 人 蕭亦茜 被 告 黃宗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月18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