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保險字第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保險字第12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高明精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麗雪
- 訴訟代理人
- 許儱淳律師
- 被告
- 一進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雪美
- 被告
- 傅延森
- 被告
- 湯開新
- 被告
- 羅拓源
-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格明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明裕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兼本訴被告
- 蔡錦明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焦文城律師
- 被告
-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吉雄
- 訴訟代理人
- 張家銘
- 複代理人
- 蕭亦茜
- 被告
- 黃宗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月18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