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保險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保險字第12號上訴人即 原 告 高明精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雪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明裕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錦明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黃宗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裕交通事業有限公司、黃宗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60,9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