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保險字第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保險字第12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高明精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麗雪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明裕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錦明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黃宗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裕交通事業有限公司、黃宗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