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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勞再字第1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張清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裕文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美杏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廖煌武即崧荃造景藝術坊間因102年度勞再字

第1號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9月27日本院裁定提

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

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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