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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2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張清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122號

上訴人即

被告
瀚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兆宏
訴訟代理人
陳玉林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羿廷因102年度勞訴字第122號確認僱傭關係

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

新臺幣3,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4,96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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