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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8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陳宗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18號

原告
楊豐隆
原告
賴孟婷
原告
陳孟惠
原告
鄭雅方
原告
林協德
原告
陳冠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晃奇律師
被告
洲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華

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上午9時35分,於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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