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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職業災害補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
    李立傑
  • 法定代理人
    李佳容

  • 原告
    陳韋翰
  • 被告
    綠野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45號原   告 陳韋翰 法定代理人 李佳容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被   告 綠野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鼎綸即張俊傑 訴訟代理人 林照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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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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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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