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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45號

職業災害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45號

原告
陳韋翰
法定代理人
李佳容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被告
綠野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鼎綸即張俊傑
訴訟代理人
林照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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