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45號原 告 陳韋翰 法定代理人 李佳容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被 告 綠野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鼎綸即張俊傑 訴訟代理人 林照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