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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4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4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優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秀如間因102年度勞訴字第47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於原審前經本院豐原庭於102年3月15日以102年度豐勞簡字第2號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3,600元,又原審係就被上訴人本件對上訴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工資之請求均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是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亦同為2,253,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0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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