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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5 日

  • 原告
    王在均與被告磁震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65號 原   告 王在均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原告與被告磁震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95,357元,並據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惟原告於民國102年12月4日為訴之追加,追加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81,996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2,78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0,900元,尚欠1,881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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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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