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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3 日

  • 上訴人
    王在均與被上訴人磁震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65號上 訴 人 王在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磁震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2年度 勞訴字第65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8,715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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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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