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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76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陳宗賢高英賓徐右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勞訴字第76號

原告
沈虹汝
原告
林文旺
原告
劉武國
原告
吳長峰
原告
陳曉慧
原告
許家強
原告
鄭淇彬
原告
黃香瑞
原告
黃千溎
原告
廖栩晰
原告
廖妍樺
原告
林聖喆
原告
陳永裕
原告
黃嘉龍
原告
廖志勝
原告
何嘉偉
原告
廖宏哲
原告
陳英緯
原告
陳瑞龍
原告
吳炯宏
原告
林岳狄
原告
蔣桂雲
原告
劉耿昌
原告
曾家濱
原告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偉宏
被告
馬來西亞商盛伍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倫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積欠薪資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原告主張:原告等人均受僱於被告公司,被告公司於民國102年3月1日告知工廠停止營運生產,並口頭告知如期發放102年2月份薪資及遣散費,惟事後原告並未收到薪資,經提出勞資爭議協調,被告仍未出面,被告公司尚積欠原告等人如附表所示102年2月份薪資金額。並聲明如主文所示。被告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薪資帳戶存摺明細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足認其主張之上情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積欠薪資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按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固定有明文。惟在原告或被告有多數之共同訴訟且合併判決時,均應合併計算其金額或價額,以定其是否得依職權宣告假執行(94年11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7號研討意見及審查意見參照)。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之合計金額,既已逾前開法條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上限,自不得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予敘明。一造辯論、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徐右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俊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姓  名│積欠薪資金額│
│      │(新台幣)    │
├───┼──────┤
│沈虹汝│ 22,000元   │
├───┼──────┤
│林文旺│ 26,000元   │
├───┼──────┤
│劉武國│ 25,000元   │
├───┼──────┤
│吳長峰│ 24,000元   │
├───┼──────┤
│陳曉慧│ 22,000元   │
├───┼──────┤
│許家強│ 25,000元   │
├───┼──────┤
│鄭淇彬│ 27,000元   │
├───┼──────┤
│黃香瑞│ 25,000元   │
├───┼──────┤
│黃千溎│ 22,000元   │
├───┼──────┤
│廖栩晰│ 28,000元   │
├───┼──────┤
│廖妍樺│ 22,000元   │
├───┼──────┤
│林聖喆│ 25,000元   │
├───┼──────┤
│陳永裕│ 32,000元   │
├───┼──────┤
│黃嘉龍│ 25,000元   │
├───┼──────┤
│廖志勝│ 26,000元   │
├───┼──────┤
│何嘉偉│ 43,300元   │
├───┼──────┤
│廖宏哲│ 30,000元   │
├───┼──────┤
│陳英緯│ 36,240元   │
├───┼──────┤
│陳瑞龍│ 25,000元   │
├───┼──────┤
│吳炯宏│ 43,300元   │
├───┼──────┤
│林岳狄│ 25,000元   │
├───┼──────┤
│蔣桂雲│ 25,000元   │
├───┼──────┤
│劉耿昌│ 30,000元   │
├───┼──────┤
│曾家濱│ 27,000元   │
├───┼──────┤
│廖偉宏│ 21,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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