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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76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張瑞蘭高英賓徐右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勞訴字第76號

原告
沈虹汝
原告
林文旺
原告
劉武國
原告
吳長峰
原告
陳曉慧
原告
許家強
原告
鄭淇彬
原告
黃香瑞
原告
黃千溎
原告
廖栩晰
原告
廖妍樺
原告
林聖喆
原告
陳永裕
原告
黃嘉龍
原告
廖志勝
原告
何嘉偉
原告
廖宏哲
原告
陳英緯
原告
陳瑞龍
原告
吳炯宏
原告
林岳狄
原告
蔣桂雲
原告
劉耿菖
原告
曾家濱
原告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偉宏
被告
馬來西亞商盛伍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倫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2年8月23日所為之102年度勞訴字第76號民事判決,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姓名欄應增列「吳炯宏」,吳炯宏之積欠薪資金額欄應增列「43,300元」。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脫漏,聲請人原告吳炯宏聲請補充判決,核無不合,予以補充。

三、依首開規定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徐右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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