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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78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78號

原告
紀秀蘭
訴訟代理人
蔡浩適律師
複代理人
何崇民律師
被告
寶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黄金永
訴訟代理人
古富祺律師

追加被 告 黄金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2月25日上午11時3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仍有後述事項未臻明確,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本次言詞辯論期日,預計通知證人鄭玉珠到庭作證。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10日內,就被告寶鄰企業有限公司民國104年1月9日調查證據聲請狀聲請通知證人鄭玉珠之待證事實,具狀陳報原告之意見到院(繕本請逕送對造)。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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