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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78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7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寶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黄金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紀秀蘭間因102年度勞訴字第78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5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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