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7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寶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黄金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紀秀蘭間因102年度勞訴字第78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5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