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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99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99號

原告
彭財寶
訴訟代理人
林更祐律師
被告
中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道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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