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他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06 日
- 當事人楊景棓、明衛消防安全設備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他字第6號 原 告 楊景棓 被 告 明衛消防安全設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哲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99年度勞訴字第102號),原告聲請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99年度救字第71號 ),因該訴訟事件已經終結,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貳仟玖佰捌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叁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 聲請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依立法理由之說明,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出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故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臺灣高等法 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參照)。再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 所繳裁判費2/3;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 用之,同法第83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之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起訴時曾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99年度救字第7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該本案訴訟業經本院99年度勞訴字第102號 判決原告部分勝訴,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五,餘由原告負擔,嗣原告不服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勞上易字第28號),並於二審訴訟中因撤回上訴而 確定,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確認無訛。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0,000元,應徵而暫免繳 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1,296元,嗣原告於第一審訴訟程序中擴張訴之聲明為4,085,000元,應徵而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 41,491元,後又減縮訴之聲明為2,270,706元,減縮之訴訟 標的1,814,294元(計算式:4,085,000-2,270,706=1,814,294)視為撤回,此減縮部分之訴訟費用19,018元應由原告負擔。第一審判決原告部分敗訴後,原告不服提起上訴,原告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02,600元,並於二審訴訟程序中 撤回上訴,第二審應徵而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11,565元。故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29,131元【計算式:(41,491-19,018)×45/100+19,018=29,131,元以下四 捨五入】,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第二審訴訟費用為3,855元 (計算式:11,565×1/3=3,855),是以原告應向本院繳納 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合計為32,986元(計算式:29,131+3,855=32,986。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12,360元(計算式:【(41,491-19,018)×55/100】=12,36 0,元以下四捨五入),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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