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4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0482號
- 債權人
- 僑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兼法定代理 謝榮輝
- 債權人
- 人
- 債權人
- 陳淑資
- 債權人
- 謝鈞宇
- 債務人
- 匯展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瑩美
- 債務人
- 謝鎧璟即謝榮洲
- 前列僑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謝榮輝、陳淑資、謝鈞宇共同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僑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柒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榮輝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淑資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鈞宇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