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234號債 權 人 新達人力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陳永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詠淯營造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李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