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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33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333號

債權人
星威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婉茹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譯斯伯活動行銷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0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債務人譯斯伯活動行銷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2年3月22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此項裁定已於102年4月1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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