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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5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2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武雄、陳建松

  • 當事人
    聖樺倉儲物流有限公司阡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智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536號債 權 人 聖樺倉儲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雄 債 權 人 阡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建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智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權人阡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陳建松應分別補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 :「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 「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 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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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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