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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388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3882號

債權人
蔡楨宏
債務人
行健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熙

一、債務人行健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亦有明文。又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3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狀附證物二張支票係經陳文熙背書之清晰影本此項裁定已於102年5月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對債務人陳文熙之請求欠缺依據之憑證,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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